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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0年06月15日 13:48  作者:尹秀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体育部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体育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体育部必须建立并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部门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体育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部门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部门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部门中层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部门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体育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三章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离退休人员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规定,体育部教职工总人数不足80人,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其工作职责: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决议的贯彻执行进行督促检查;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必须经过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投票产生。候选人名单由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提出。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体育部每年可多次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五条  全体教职工大会实到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全体教职工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组织全体教职工审议通过学校二级学院(部)校内岗位津贴年度实施方案,表决全体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提交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职工总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人数方为有效。

未获得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分管校领导。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教研室主任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可以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体育部分工会作为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全体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应当为全体教职工大会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体育部全体教职工大会接受体育部党总支委员会直接领导,同时接受校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体育部分工会

2020年6月